问:我和后老伴都是退休人员,经夕阳红婚介所搭桥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一年后,我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后老伴出示我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上面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她赔偿违约金3万元。房屋产权归她所有。”“如我提出离婚则需向她赔偿生活费6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后老伴儿要求我承担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3万元和6万元的主张,因她无法证明我有过错及于法无据等原因,不予支持。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读者 贺 辉
答: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你向后老伴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从你所写承诺书内容看,如果你确有外遇,作出了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就应支付她违约金3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的责任承担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有过错,故法院无法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你们的约定却是对配偶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