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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常德离婚律师  
  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的关键字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个人的债务、债权,则由个人享有、负担,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债权、债务的界定,可对比《婚姻法》中对夫妻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来处理。


  实务中同居析产纠纷举证问题


  笔者通过参考大量案例发现此类案件中举证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如果同居一方否认,另一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连同居关系也难以认定。现实生活中双方同居时一般关系较好,有的是期盼婚姻的结果,有的为感情而把钱财看的很随意,这时很少会想到有意识的去保存证据,加之同居生活中财产关系复杂,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则很可能出现一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情况。


  许多当事人找来的证人要么是其亲属证明效力有限,要么同其有利害关系,而过远关系的又不了解具体情况,许多说不清权属的财产也只能按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来处理。


  对于同居析产纠纷的举证责任,我们可以同离婚纠纷的举证责任作以比较,在离婚纠纷中,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去属于个人财产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析产中,财产如果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仍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对于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也都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是为共同生活所形成,这样对于举证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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