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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常德离婚律师  
盐田 路女士:
我和汪某1997年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今年5月,在我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被我回家逮了个正着。我一怒之下,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示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我以及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考虑他确有悔过的表现,我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和好结案。请问:假如汪某再次花心,被我取到证据,这份保证书有效吗

菅峰:
保证书是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假如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5千元,或路女士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的话,路女士就证据在握。此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一般会承认保证书的效力的,判决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此时,尽管汪某可以“保证书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主张保证书无效,但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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