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同居关系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律师动态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同居关系
婚姻效力
离婚手续
离婚起诉书
婚内侵权
婚姻自由
婚姻法规
财产分割
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赔偿
离婚后提出离婚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4日
常德离婚律师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如何避免婚姻负债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2.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后的税费如何承担?
3.骗婚案件中受害者应如何举证?
4.对方隐瞒的婚前债务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5.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申诉?
合作网站
B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滨江刑事律师
G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知名律师
H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淮安婚姻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K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柯桥合同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柯桥劳动律师
柯桥离婚律师
柯桥律师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N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Z
邳州律师
P
平邑县律师
Q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琼海刑事律师
R
饶平律师
S
陕西刑事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
台山律师
W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X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西安刑辩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离婚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Y
盐池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Z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97361311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