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同居关系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律师动态
离婚赔偿
子女抚养
重婚犯罪
同居关系
婚姻效力
离婚手续
离婚起诉书
婚内侵权
婚姻自由
婚姻法规
财产分割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3日
常德离婚律师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司法中存在既可由法院又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双轨制”,这样的规定是很细致的,以避免留下后遗症。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无效婚姻的定义,如何解除无效婚姻
2.无效婚姻制度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3.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4.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 法院判其婚姻无效
5.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戏言or有效承诺
合作网站
B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滨江刑事律师
G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知名律师
H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淮安婚姻律师
黄岛区刑事律师
K
柯桥合同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柯桥劳动律师
柯桥离婚律师
柯桥律师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N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Z
邳州律师
P
平邑县律师
Q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琼海刑事律师
R
饶平律师
S
陕西刑事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资深合同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
台山律师
W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X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西安刑辩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离婚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Y
盐池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Z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97361311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