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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同居 离婚彩礼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常德离婚律师  
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

  2008年4月,肥西县农兴镇人余某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魏某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魏某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魏某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魏某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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