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包二奶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常德离婚律师  
 论题①

    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公然挑衅;而包二奶则是隐蔽进行的。两者有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是否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昊律师:包二奶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关系的“公开化”,而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几个圈中密友知情,这样的证据就显得比较勉强。

  论题②

    重婚罪的认定

    第一方:重婚罪举证难

    苟婷律师:从经办的个案来看,很多案件仅仅是以重婚罪的罪名立案,真正认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比较严格,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如果双方以秘书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更难以认定。

    通常能收集到的手机短信息、通话清单、照片、私家侦探偷拍的音像资料等,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等,都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亲属、朋友或邻里对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证人证言。但要取得这种证据相当困难。

    第二方:重婚罪从严认定

    侯国跃律师:矫枉必须过正。以前国家对本应属于个人自由的婚姻干涉过多。在民法中,只保护登记的婚姻,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又把事实重婚纳入打击范围。这是民法和刑法在此之上的冲突。到底应该保护登记婚姻还是保护事实婚姻?刑法是为保护民法而生,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严格认定。

  争鸣①

    受害二奶也应受法律保护

    陈昊律师:虽然社会舆论对二奶一片喊打之声,但有的人也是在毫不知情之下沦为二奶。我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轻女子与一个中年男子同居已久,无意中发现这个男子已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举报这个男子重婚。相关部门告之,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非保护二奶的权益。结果,这个案子最终不了了之。依据法律似乎受害人才能提起控诉。我认为,如果二奶真的是受害者,她也可以提起诉讼。

    争鸣②

  改重婚罪为破坏婚姻罪

    侯国跃律师:我认为,重婚罪这个罪名应更改为破坏婚姻罪更恰当。这样就可避免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人权。同时在不侵犯私权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鸣③

    改非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鲁磊律师: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法学界司法界将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皆定性为“非法同居”。尽管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成千上万的中国未婚男女背负这一恶名长达几十年之久;直到现在,仍有国人基于惯性思维,将此恶名继续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简单地将“非法”二字摘除,却又置真正的“非法同居”于不顾,实属矫枉又生错。

    其实,同居应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此类同居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无非法可言;一类是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确属“非法”。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前后两种看法,可说是从一个错误极端走向另一个错误极端。为避免再伤国人之心,或纵非法之人,法学界及司法界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仍应界定为非法同居;无配偶者同居,不能视其为非法,婚姻法也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不睬、不顾,可将其取名“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等,在婚姻法中专章规定,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乔兵律师:擅自将未婚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无端背负“非法”恶名者,难堪;法律对“非法”而不治,尴尬。

    陈昊律师:婚姻法没有必要调整婚前同居或者未婚同居,那是道德问题,无需婚姻法来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把同居分为“非法同居”和“同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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