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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哪些权利与限制?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常德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善意取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如卖房)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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