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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优先于父母约定 买有保险不影响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常德离婚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虽然父亲为女儿每年都支付了保险费用,但法院仍然依法判决父亲每月还要承担女儿抚养费100元。该判决充分说明了父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道理。

原告小李的父母于2006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载明:“婚生女小李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由双方各付一半,教育费小学由女方支付,因双方共同为孩子买有保险费,离婚后保险费用每年三千元由男方支付,保险受益人必须是小李。”又查,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是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随着年龄的增长,已经进入小学读书,其各项消费开支有增无减,原商定的被告不承担其女抚养费每年仅购买3000元的保险费,已不能保障其女儿正常的生活所需,考虑原告监护人和被告离婚时关于其女抚养费的协议和现被告的负担能力情况,可适当考虑增加其女的抚养费。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周占发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周占发认为,本案中,原告小李的父母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从形式上看,该协议是原告父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从内容上看,该协议的受益人为双方的子女小李,女方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父亲自愿承担其保险费用。因此,父母的离婚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女儿对父母双方的这种安排提出异议,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从法理上来讲,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也是法律要求父亲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父母约定和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时,谁更优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女儿小李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母亲仅仅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尊重被抚养人的意愿,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只要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通常都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

关于原离婚协议中“离婚后保险费用每年3000元由男方支付”的约定问题。因该协议的受益人是双方的子女小李,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接受他人的赠与,所以原告父母关于其保险费用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要求其父承担抚养费用后,被告是否还用承担小李每年保险费用3000元的问题,则应根据赠予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与该抚养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中,因被告自愿承担女儿每年3000元的保险费用,所以,法官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该情况,将抚养费仅仅判决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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