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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6日 常德离婚律师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反目成仇,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便把小孩严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接触,使对方无法正常看望自己的亲生骨肉,内心非常痛苦,最后,无抚养权一方当事人在多次与抚养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如邓某和谈某离婚后,婚生儿子由谈某抚养。但谈某害怕小孩与邓某接触多后会加深感情而离开自己,同时也希望在精神上折磨邓某,便经常把儿子交给其亲属或朋友照看,一直拒绝邓某探视儿子。于是,邓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对小孩的抚养权。类似这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在2001年番禺法院就审判了2宗,占3.8%。

  针对当前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增多的现象和起因,我们认为解决好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更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为确保能正确合法、合理地调处好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注意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要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在审判中我们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小孩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二是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小孩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法院在调处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其三,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考虑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慎重考虑,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要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不少是具有一定识别能力中小学生,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小孩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法院判令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三)要坚持调解原则。由于变更抚养纠纷涉及父母和子女三方的身份权利,实践证明,适用调解方式结案更加有利于建立和维持家庭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的团结。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为他们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儿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取得共识,钝化矛盾。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缠讼和“讼累”,也利于结案后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自觉履行,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同时,通过调解,可以提高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工作效率,达到及时化解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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