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条件?法。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