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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常德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法律特征表现为主观、客观和主体等四个面。下面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内侵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婚内侵权的含义

  所谓婚内侵权,指的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使对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婚内侵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

  因而,婚内侵权以双方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即从时间上看,只有自结婚登记时起,至离婚手续办理完结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而婚前或婚后以及同居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属于婚内侵权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事实婚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据此,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成立于此前的事实婚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纳入婚内侵权的范畴,反之,则只能作为一般侵权对待。我们且不论这一规定在法律逻辑上是否荒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成立时间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极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探讨。

  (二)主观上具有过错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存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笔者认为,婚内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这种过错应以故意为限。这也是婚内侵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其中也必然融入了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因而,只有在一方具有主观恶性,故意对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实施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则将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三)客体具有特定性

  婚内侵权的客体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夫妻双方都是作为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因而当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首先侵害的是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第二层面,婚内侵权侵害的客体是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这里的“人身权”,指的主要是配偶权及其派生身份权。从法理上讲,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法律赋予夫妻平等、专属地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以身份为基点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配偶权进行明确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婚内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权及其所派生的身份权的内涵、法律地位及具体内容,从而为处罚配偶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和救济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



  (四)客观方面,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对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至于具体的侵权形式则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作为形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形式。前者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后者如遗弃、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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