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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小区内被偷,物管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1日 常德离婚律师  Tags: 登记,承担,物业,保安,常德

     本报讯(常德网记者 谭彬)“如果保安严格把守,我的电动车就不会被盗,物业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请常德网的记者同志帮我讨个公道!”12月1日,市民张珍贵打进常德网新闻热线18907360315,气愤地说。

  张珍贵告诉记者,11月28日下午4时许,她骑电动车去紫苑一区花园小区7栋101室的朋友家做客,进小区时,她特意问保安要登记牌,保安告知不需登记,可以直接进去,不以为然的她便把车停在朋友家楼下,可1个小时后,等她从朋友家出来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她赶紧找到保安,保安称自己只是临时工,要她找物业管理公司。12月1日上午她去找小区所属的湘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涉时,物业公司以她不是小区业主,没有收取她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12月1日下午5时左右,记者随张女士到湘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时,发现张贴在保安室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固定岗职责》中有明文规定:“禁止车辆在住宅区内乱停乱放,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收取停放费”、“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以及“车辆放行必须要有统一核发的车辆出入证”。小区业主田先生向记者反映:“物业公司收了我们的物管费,却从来不管事。去年的一个晚上,小区内同时盗走几辆摩托车,前几天,有个业主家的保险柜都被偷走了,可物管公司却不承担任何责任”。12月2日,记者拨打物管皮姓工作人员手机时,对方仍以没收取张小姐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理由,不承担责任。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袁志鸿律师认为:从文章反映的情况来看,首先,张小姐在进门时已主动要求登记车辆,保安却没有履行物业公司规定的“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等相关规章制度,保安确实是疏于管理。其二,物业公司应该对小区访客有附随义务。因此,湘北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常德日报
责任编辑:陈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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